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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2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阿达么优外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22刑初72号公诉机关古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某某,住四川省布拖县。指定辩护人,古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古浪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万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杰、陆建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底,古浪县大靖镇下庄村村民田某甲因一直找不到对象,遂请求同村村民解某某夫妇带其到四川省布拖县特木里镇找个对象结婚。解某某的岳母勒某某在布拖县特木里镇为田某甲介绍了几个当地女子,但田某甲均不中意。后勒某某在布拖县城委托他人为田某甲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阿某某。被告人阿某某找人冒充自己的姑妈,以与田某甲处对象结婚为由骗取田某甲彩礼费36600元,后随田某甲到古浪县大靖镇一起生活。三天后,被告人阿某某与田某甲发生矛盾,遂提出要和田某甲的弟弟田某乙一起生活。为了获取田家人信任并为自己顺利逃走创造条件,被告人阿某某与田某乙生活在一起并领了结婚证。后被告人阿某某多次伺机逃跑均未果,遂出于报复的目的联系他人再次实施诈骗。后被告人阿某某联系到四川布拖县的赤某某(另案处理),以赤某某与田某甲结婚为由伙同赤某某再次骗取田某甲彩礼费28000元。2009年3月27日,被告人阿某某和赤某某从田某甲家逃走。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阿某某在都江堰火车站北当地警方抓获。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阿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诉请本院依法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某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阿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但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诈骗数额过高,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阿某某第二次诈骗数���应认定为27500元,被告人阿某某系初犯且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阿某某于2009年2月底,经四川省布拖县图木里镇村民勒某某介绍认识了到四川布拖县找对象的被害人田某甲,被告人阿某某找人冒充自己的姑妈,以与田某甲处对象结婚为由骗取田某甲彩礼费36600元,后随田某甲到古浪县大靖镇田某甲家一起生活几日后,被告人阿某某与田某甲发生矛盾,遂提出要和田某甲的弟弟田某乙一起生活。为了获取田家人信任,被告人阿某某与田某乙一起生活并登记结婚。后因被告人阿某某多次逃跑未果,遂出于报复目的联系到四川布拖县的赤某某(另案处理),以赤某某与田某甲结婚为由伙同赤某某再次骗取田某甲彩礼费28000元。2009年3月27日,被告人阿某某和赤某某从田某甲家逃走。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阿某某在都江��红光火车站被当地警方抓获。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受、立案情况。2.布拖县特木里镇人民政府证明。证明布拖县特木里镇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13日证明赤黑木妞扎系四川省布拖县特木里镇乃乌村1组48号村民,三年前结婚后当年即离婚。阿某某系布拖县特里木镇先锋村6组7号村民,2009年出嫁到甘肃。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被害人田某乙和被告人阿某某于2009年3月20日登记结婚的事实。4.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阿某某被都江堰民警在红光火车站抓获;侦查中因为谐音原因部分笔录中被告人阿某某的名字写成阿达木优外,属笔误。5.被害人田某乙陈述。2009年2月份我哥田某甲通过我们村的解某某介绍找了四川布拖县的阿某某当媳妇,阿某某到我家和田某甲生活了几天后和田某甲打了一架,并提出来要和我过,阿某某和我生活后又说要给田某甲介绍媳妇,后来她通过电话联系介绍了赤某某,赤某某是和他的哥哥赤黑日且一起来的,他们来后商量好赤某某给田某甲当媳妇,我们给赤某某28000元彩礼,田某甲先将28000元现金给阿某某保管,过了几天阿某某给了个银行账号,我和赤某某、赤黑日且、阿某某去银行将28000元钱打到一个户名周新华的卡上,我问为什么收款人姓周,阿某某说让我们不要管,钱打过去赤某某的家人自然能收到,赤某某也没有提出异议。赤某某到我家后都是用彝族语和阿某某交流,我们也不知道在说什么,阿某某和我出去时她就会藏起来,后来阿某某和赤某某就从我家逃跑了。我和田某甲总共被阿某某和赤某某骗了76000多元钱。阿某某在我家时有次我发��一块烧过的锡纸,当时没在意,阿某某逃跑后我到四川找的过程中发现阿某某用锡纸吸毒,这才意识到在我家时阿某某可能在吸毒。阿某某从我家跑了后我们去四川布拖县找到了她,当时阿某某说要解决这个事情,并把我们领到了一个老爷爷家,说是她家,之后阿某某趁我们不注意跑了。我之前给侦查机关提供的“存款业务回单”是赤黑木妞扎来后和田某甲一起生活要的彩礼28000元,其中500元给了赤黑木妞扎的哥哥赤黑日且,另外的27500元由我和阿某某、田某甲、赤黑木妞扎一起到银行打到一个户名“周新华”的账号内了,田某甲给阿某某的彩礼是36600元。阿某某提出来和我过并和我领了结婚证就是为了稳住我们,然后找机会逃走,阿某某和我生活后我哥成了光棍,阿某某就可以再找机会骗钱了。6.被害人田某甲陈述。我托我们村的解某某在四川给我介绍��媳妇,2009年2月26日,我和解某某夫妇到四川布拖县给我找媳妇,我看上了阿某某,她说要找她必须先给钱,最后我和阿某某商量好给她36600元,第二天我和解某某、解某某的媳妇以及他的岳母、还有介绍我和阿某某认识的那个老汉和女人在街上的一个饭馆里,送彩礼之前,阿某某说介绍我们认识的那个女人是她的姑妈,我把准备好的钱给阿某某时她显得特别兴奋。第二天我带着阿某某回甘肃,到兰州时找不见阿某某了,当时钱已经骗到手了,她想趁机逃走,后来将她找见,就这样我路上看的紧,阿某某没有跑掉,到我家后阿某某和我过了几天说要回家,我不同意,她就用茶杯在我鼻子上砸了一下,之后阿某某提出要和我弟弟田某乙一起生活,我同意了。后来阿某某为了逃跑和创造条件再骗我们的钱,就和田某乙领了结婚证,我们也相信阿某某了,阿某某说要给我介绍媳妇,就从四川布拖县联系,过了几天赤某某和她哥哥赤黑日且到了我家,我们商量好赤某某28000元,赤某某和我一起生活,之后田某乙和赤黑日且就将27500元钱存到户名周新华的账户上,过了几天,阿某某和赤某某就从我家跑了,赤某某刚来我家时说自己不会说汉语,但是有一次赤某某和我说话时说的普通话。我去四川布拖县找到阿某某后她又逃走了,我发现她之前所说的她家和她的姑姑都是用来迷惑我们骗钱用的。阿某某和田某乙一起生活时也讨好田某乙,目的就是准备随时逃走,阿某某的烟瘾很大,有次我发现阿某某很紧张,茶几上有烧过的锡纸,还有一次阿某某问我这边有没有贩大烟的人,要是有的话她可以帮着贩大烟。阿某某说把介绍人说成自己的姑姑就让我看见她的家长也来了,是为了让我相信他,骗我的钱。7.证人刘某某证言。2009年,我���解某某通过他的岳父母在四川给我介绍对象,我和解某某夫妇、田某甲到四川布拖县后,介绍了他们镇上的女子赤黑么热各,给了36600元的彩礼,田某甲的媳妇是解某某的岳母介绍的,送彩礼时我参加了,是在布拖县一个饭馆内,参加的还有解某某夫妇、解某某的岳母、田某甲和他找的那个女人以及那女人的姑妈、解某某岳母请的介绍人、还有一个老汉,双方介绍的时候田某甲媳妇说那个女人是她的姑妈,彩礼和我的一样,也是36600元。田某甲找的那个女人很狡猾,从四川到甘肃的路上就有逃跑的迹象,火车进站后就找不见她了。8.证人杨某某证言。七八年前,解某某和他媳妇到四川给田某甲介绍对象,从四川领回来时间不长,这个媳妇到我家说田某甲打她了,她说田某乙性格好,要和田某乙过日子,就和田某乙生活在了一起,后来,田某甲又从四川领来一个媳妇,结果两个媳妇全跑了。9.证人谢某甲证言。我之前叫解某某。2009年2月份,田某甲、刘某某让我通过我岳母在四川给他们介绍媳妇,到四川后,我岳母通过布拖县城的一个老汉,这个老汉通过布拖县城一个四十多岁的女人介绍了阿某某,在双方送彩礼时,参加的有我和我妻子吉某某、岳母,刘某某,田某甲,阿某某、那个老汉,阿某某说是她表姐的一个四十多岁的女人,还有一个女人阿某某说是她的姑妈,是来拿彩礼,意思就是她作为阿某某的娘家人见证了这个事情,田某甲送给阿某某的彩礼和刘某某送给他媳妇的彩礼钱数是一样的。第二天回甘肃火车到成都时阿某某就找不见了,找到阿某某后,一路上她就是不想回甘肃,我们把她看的很紧她跑不掉才回甘肃的,到田某甲家三天后,田某甲和阿某某打架,阿某某和田某甲的弟弟田某乙生活,后���阿某某又给田某甲介绍了赤某某,之后阿某某就和赤某某跑了,阿某某离家出走后,我和田某乙、田某甲到四川找到了阿某某,结果田某乙和阿某某谈的过程中,阿某某又跑了。10.证人吉某某证言。2009年,田某甲和刘某某想通过我四川娘家给他们介绍媳妇,到四川布拖县,我母亲勒某某给刘某某介绍了一个,又通过街上的一个老汉,这个老汉通过一个四十多岁的女人,把阿某某介绍给了田某甲,送彩礼时我和我母亲、谢某甲、刘某某、田某甲,介绍阿某某的那个女人和老汉、阿某某以及阿某某说是她的姑妈的人参加了,阿某某的姑妈四十岁左右,不多说话,是来取彩礼的,田某甲给了阿某某30000多元的彩礼。阿某某和我们回甘肃的路上,和田某甲就闹矛盾,半路下车找不见了。阿某某从田某甲家里离开后,我和谢某甲、田某甲、田某乙到四川找到她,田某乙和她谈的过程中,她又趁机跑了。11.证人王某证言。七八年前,田某甲和田某乙通过同村的解某某在四川的岳父母介绍,领了个媳妇到家,后来这个女的和田某甲不过要和田某乙一起生活,之后这个女的又给田某甲介绍了个媳妇,这个媳妇来的时候还带个男人说是自己的表哥,但我们看着不像表哥,两个人像夫妻,结果时间不长,这两个女的同时从田家跑了。12.证人朱某某证言。六七年前,田某甲、田某乙通过村上的解某某从四川介绍了个彝族媳妇,领回来三四天,田某甲和这个女人打架,这个女人就不和田某甲过了,要和田某乙一起生活,之后这个女人又从四川给田某甲介绍了个彝族女子和田某甲一起生活,生活了一个月左右,两个彝族女人同时从田某甲家里跑掉了,田家被这两个彝族女人骗了10多万元。当时我觉得这两个女人像是“放���鸽”的。13.证人阿某甲证言。阿某某是我们村的村民,阿某某的父亲去世后母亲改嫁了,阿某某一直和她姑妈生活。几年前阿某某嫁到外地后再没见过她。14.证人阿某乙证言。我是阿某某的爷爷,阿某某的父亲去世后她的母亲改嫁了,阿某某十六、七岁的时候就嫁人了,过了一年多阿某某又回来了,2009年,阿某某嫁过一个甘肃的小伙子,过了几个月,阿某某就回来了,之后阿某某又嫁过两个人,阿某某也再没回来过。阿某某没给家里给过一分钱。15.证人阿某丙证言。我是阿某某的姑姑,阿某某的父亲去世后母亲改嫁了。阿某某和我生活了几年后就和别人私奔了,后来听说阿某某又改嫁过几次。我听说阿某某找过甘肃的一个男的,阿某某也从没给家里给过钱。16.证人阿某丁证言。阿某某的父亲去世,母亲改嫁后,阿某某和��的姑姑一起生活,十六、七岁的时候,阿某某和布拖县一个小伙子生活在一起,一年后又回来,2009年阿某某嫁给甘肃一个小伙子,几个月后她又回来了,之后又嫁过几个男人。17.证人勒某某证言。2009年,解某某领着他们本地一个男子到我们这儿来找媳妇,过了几天,我带着解某某和那个甘肃人在街上碰见了阿根么菲此和阿里勒库,他们两人领着阿某某要给甘肃人介绍,甘肃人看上阿某某了,后来阿某某跟着甘肃人走了,阿某某到甘肃时间不长就跑回布拖县了,我最后一次见她是在2010年。阿某某比较狡猾,不本分,之前肯定嫁过人,她肯定是以找对象为名专门骗别人钱的,她拿别人的钱后和别人过一段时间再跑回来,接着再以结婚为由骗另一个人。18.证人吉某甲证言。2009年的时候,我的母亲勒某某说把阿某某介绍给了甘肃古浪的一个人,我劝���别把阿某某给别人介绍,因为我之前听阿某某的好朋友阿罗说阿某某专门干骗婚的事情,她几乎一个月找一个人,她找一个人过一个多月把彩礼拿到手就跑了,她通过骗婚已经赚了50多万了。2012年我在广州火车站见过阿某某,当时阿某某怀孕了。19.证人赤某某证言。我们村上一个女的说甘肃古浪县的一个男的要找媳妇,让我去,刚开始我嫌地方太远,而且我没有文化害怕一个人回不到四川,介绍人说我去只要拿上钱就可以了,而且甘肃那边也有他们的人,到时候让她把我带过来,并答应分给我11000元的彩礼,我当时想要这11000元,就答应了,介绍人告诉我带我去甘肃的男人就是他们在甘肃那边的人的姑父。去甘肃的时候,那个男人让我到田某甲家里不要乱说话,怕我说错话,说事成之后给我11000元,他还说让我给田家人说他是我哥哥,目的是为了让田某甲一家人信任我们,这样他就可以顺利的拿到钱,之后这个男人就带我到田某甲家,到甘肃我才知道,他们的人就是阿某某。商量彩礼时我没参与,由假冒我哥的人代表我谈彩礼的事情,他们商量好彩礼之后,我和田某甲、田某乙、阿某某、阿某某的姑父一起到当地银行打的钱。在我到田某甲家之前,我和一个宜宾的小伙子领了结婚证,并且生有一儿一女,我没有将这事告诉田某甲,我给阿某某说过我自己的情况,还说了我到甘肃就是为了拿11000元,阿某某很聪明,我说了之后,她就联系了介绍人说她姑父已经回去了,11000元已经给我母亲了。之后,我和阿某某趁田某甲他们不在家,偷偷从田家跑回四川。20.证人赤某甲、赤某乙证言。赤某某是我们村的村民,7、8年前赤某某就从我们村出去没回来过。21.被告人阿某某供述。2009年2月份,田某甲到我���布拖县城找媳妇,我当时没有钱花,就想以和田某甲结婚为由先拿上田某甲的钱,如果田某甲人好,我就和他一起生活,如果人不好,我就跑回老家,当时我对田某甲说要找我得先给钱,田某甲问要多少钱,我说得3万,田某甲答应了。第二天,解某某夫妇以及他的岳母、田某甲、一个不认识的老汉、一个到我们那里找媳妇的古浪人、还有一个我找来冒充我姑妈的人一起在布拖县一个饭馆里吃饭时田某甲给了我30000元,田某甲害怕我骗他,就让解某某打印了一份保证书,我在上面按了手印,我给了介绍人2000元介绍费,其他的钱都存在了银行卡上,也没给别人给过,我找的这个人实际不是我姑妈,当时我介绍的时候说是我姑妈,是为了让田某甲他们相信我,让他们相信这个钱是我父母要的,是经过我家人同意的。第二天我跟着田某甲往甘肃走,一路上田某甲把我看的很紧,到田某甲家后田家要让我和田某甲结婚,我不愿意但是没机会逃跑,后我提出要回家,田某甲不同意,我把田某甲砸了一茶杯,后来田家让我和田某甲的弟弟田某乙一起生活,当时我想反正钱也骗到手了,和谁生活都无所谓,就和田某乙生活了不到一个月,田家让我和田某乙领了结婚证,我知道如果不领结婚证就得不到田家的信任跑不掉,我就想给田某甲介绍媳妇,让介绍来的人再骗他们,用这样的方式报复他们,这样我就能顺利逃跑了。于是我联系了介绍我和田某甲认识的女人给田某甲介绍媳妇,过了两天赤某某就被介绍到了田某甲家,一起来的还有赤某某的哥哥赤黑日且,赤某某向田某甲要了28000元彩礼,我和赤某某把27500元存在户名为周新华的银行卡上,给了赤黑日且500元。虽然田某乙对我很好,但我根本就没想和他们兄弟两个生活,赤某某刚来时我们不熟悉,一次干活时赤某某说她有丈夫和孩子,和田某甲结婚就是想骗钱,等钱骗到手就跑,后来我和赤某某商量好趁田家人不注意就逃跑。2009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我从田某甲家偷着跑出来在路上挡了辆车坐到白银,从白银坐火车回到四川,回家后的第三天我在四川碰见了赤某某,我知道赤某某也从田某甲家跑回了老家。我自始至终就是想骗田某甲的钱,因为从四川布拖县骗到钱后我没办法逃跑,只能跟着田某甲到甘肃,一路上田某甲把我看得很紧,我没机会逃跑,骗田某甲的钱在我跑回布拖县后自己花掉了。我逃到布拖县城后田某乙去找过我,我把田某乙领到我爷爷家后又逃跑了。22.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6月9日经吉某某辨认,确认7号照片上的女子就是阿某某。23.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4月6日经被害人田某乙辨认,确认9号照片中的女子就是对��实施诈骗的阿某某。2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6月7日经被告人阿某某辨认,确认位于古浪县大靖镇下庄村田某甲家就是其实施诈骗的地方。2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6月12日经被害人田某甲辨认,编号5号的照片就是诈骗其钱财的被告人阿某某。2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本案被告人阿某某和被害人田某甲、田某乙一起生活的地方位于古浪县大靖镇下庄村田某甲家中。27.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及借记卡查询单。证明2009年3月20日户名周新华的农业银行卡存入现金27500元,该卡于2009年3月27日销户。28.刑事判决书。证明因被告人阿某某实施诈骗,本案被害人田某甲伙同田某乙将解某某的儿子绑架,被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9.户籍证明及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阿��某、被害人田某乙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与他人结婚为由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骗取婚姻彩礼,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某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阿某某“起诉书指控的诈骗数额过高”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阿某某第二次诈骗数额应认定为27500元”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关于被告人阿某某前后两次实施诈骗犯罪的数额由被害人田某甲陈述、证人刘某某、解某某、田某乙、赤某某证言银行存款业务回单等书证予以佐证,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诈骗数额,故对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被告人阿某某系初犯且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阿某某仅对其部分��罪事实进行供述,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未追缴的赃款64600元,依法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二、赃款6460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吕述智代理审判员  秦天珍代理审判员  董力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树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