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8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梁丽珍与杨彬其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彬其,梁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8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杨彬其,男,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被执行人梁丽珍,女,汉族,广东省信宜市人,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梁丽珍诉被告杨彬其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14)清连法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第二项确定,婚生女孩杨聪由被告杨彬其抚养,原告梁丽珍从2014年5月起,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给被告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逾期后,申请人杨彬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银行、工商、房产、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梁丽珍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彬其也未能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梁丽珍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彬其也未能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82执1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新生审判员 唐贯忠审判员 熊伟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