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1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冯某与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1民初1173号原告冯某,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6125。被告黎某甲,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6114。原告冯某诉被告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6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黎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黎某丙。被告终日无所事事,游手好闲,经常赌博,常因生活琐事与我争吵,打砸家具,甚至殴打我,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015年8月4日,被告签署离婚协议同意与我离婚,但被告却不肯和我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我自去年2月份外出打工,双方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我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起诉离婚,9月24日开庭审理,但被告未到庭,导致至今仍未办理离婚手续,现我第二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两婚生子女已外出打工,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由法院判决。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一、原告冯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有原件),证明原告身份。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四份(有原件),证明原、被告及儿子黎某丙、女儿黎某乙的户籍情况。三、《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有原件),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四、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15)湛廉法塘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及《证明书》复印件各一份(有原件),证明原告曾于2015年8月10日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并于2015年11月20日生效。被告黎某甲不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经开庭审理后,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黎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黎某丙。原、被告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告曾于2015年8月10日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作出(2015)湛廉法塘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该判决于2015年11月20日生效。2016年6月14日,原告以相同的理由再次起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案经本院调解,调解无效。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儿育女,这说明了双方是经过相互了解后结婚的,因此,双方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原、被告双方虽然因生活琐事而发生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相互关心,多作沟通,增进感情,珍惜夫妻情份,共建幸福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原告的诉求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冯某与被告黎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振升人民陪审员 黄小清人民陪审员 黄俊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中阔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