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3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叶辉与叶贞全、建瓯市民意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辉,叶贞全,建瓯市民意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3民初815号原告叶辉被告叶贞全被告建瓯市民意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叶贞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辉与被告叶贞全、建瓯市民意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辉经本院通知后,在规定期间内仍拒不缴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辉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黄承兵代理审判员 杨毅峰人民陪审员 叶志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