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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湖��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勇军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胡勇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1794号原告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秀峰商贸城10栋二楼24、25号。法定代表人罗向阳。委托代理人朱岳飞,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被告胡勇军。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的原告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勇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审查,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长沙市,且被告胡勇军已于2016年4月15日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三十六条“……,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应移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乐贤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人民陪审员  刘丽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少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