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行审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与刘怀庆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运纯碱刀切馒头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03行审3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张欲非,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佳音,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副主任科员。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红运纯碱刀切馒头店(经营者刘怀庆),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哈)环罚[2015]第3151276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哈)环罚[2015]第3151276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经营中使用和面机、压面机和馒头机产生的噪音扰民为由,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哈)环改字[2015]315143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停止使用产生噪声的设备。2015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逾期未进行整改,其行为违反了《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哈环罚告[2015]第3150597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5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哈)环罚[2015]第3151276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缴纳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哈)环罚[2015]第3151276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哈)环罚[2015]第3151276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王炳跃人民陪审员 李金鸽人民陪审员 于 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