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海洋与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洋,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张建国,曹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77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洋。被执行人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代表人张道宽,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建国。被执行人曹春燕。张海洋与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张建国、曹春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5)淮民初字第37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张建国、曹春燕自愿共同于2016年2月2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律��费5万元。因被执行人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张建国、曹春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海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张建国、曹春燕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其房产已被本院查封并另案处理,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下落不明,无法执行。上述事实,有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张海洋谈话告知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海洋对本院执行情况未提异议,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海洋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基础,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张建国、曹春燕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372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被发现执行人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张建国、曹春燕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洋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正义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