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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执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许江涛与武汉名流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江涛,武汉名流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1617号申请执行人许江涛,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浑南区。被执行人武汉名流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天成街5号。法定代表人张志高,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江涛与被执行人武汉名流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江涛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国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 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