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30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30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吕某���女,生于1985年4月16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某,男,生于1984年4月17日,汉族,农民。吕某与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2015)淳民初字第001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0元,执行费125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已履行了全部案件义务,且申请人已实际领取,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5)淳民初字第00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审判员 王海军代审判员 赵 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