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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钱玉玲与被执行人陈伟远、王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嘉海商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钱玉玲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分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本息共计100000元,被执行人现已履行8000元,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之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执1251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冯跃宁审判员 毛守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