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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6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美倩,林浩合同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XXX有限公司,林X,黄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603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彭XX。被执行人林X,住址广东省XXX。被执行人黄XX,住址广东省XXX。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林X、黄XX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XXX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26545.3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分段计算,其中以50672.99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5日起计算;以14037.86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1日起计算;以61834.51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2日起计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支付保全担保费20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230.3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谢文超执行员  徐海玉执行员  陈 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祁 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