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2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高阳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阳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2执641号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高阳波,男,199319xx年7xx月25xx日出生,地址柳城县。关于高阳波罚金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桂0222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阳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6月13日移送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阳波的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高阳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高阳波新的财产线索,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建 宁审 判 长 侯 建 宁审 判 员 何清国审判员何清国代理审判员 周 学 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