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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9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关心上诉北京市通州工人俱乐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心,北京市通州工人俱乐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3民终9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心,男,1968年8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福雯,北京市博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通州工人俱乐部,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大街83号。法定代表人何庆鹏,主任。委托代理人周立军,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关心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工人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7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关心之委托代理人张福雯,被上诉人俱乐部之委托代理人周立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2月,俱乐部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单位和关心于2013年5月15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我单位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街×后院自有锅炉房全部房屋及附属院落出租给关心,租赁期限8年,年租金12万元。同年6月3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对租赁物的装修等问题进行约定。2013年6月12日,因周边单位在关心装修过程中向我单位提出异议,我单位书面通知关心停工。停工后,关心将租赁物交还我单位。此后,我单位多次找到关心协商合同的解除问题,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我单位和关心之间于2013年5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2013年6月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本案诉讼费由关心负担。关心辩称:我们之间签订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俱乐部要求我停工后,我多次找到俱乐部要求继续施工,而俱乐部予以拒绝。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解除条件,故我不同意俱乐部的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俱乐部与关心签订租赁合同后,俱乐部向关心交付租赁物,关心向俱乐部交付第一年的房租,而后,双方因装修问题产生争议,自2013年6月12日起,双方租赁合同即无法正常履行。现俱乐部要求解除双方之间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首先从双方合同约定条款来看,关心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第二次房屋租金给付期限3个月未交付房租,俱乐部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其次,从双方履行合同的意图和过程看,俱乐部作为出租方,已经没有将房屋继续出租给关心使用的意愿,并实际控制占有租赁物,关心在事实上无法占用使用租赁物,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双方合同及补充协议以解除为宜。关心因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另行起诉解决。据此,原审法院于2016年7月判决:北京市通州工人俱乐部与关心之间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解除。原审法院判决后,关心不服,仍持原审意见上诉至本院,并称其租赁本案房屋及院落系为了办学之用,已经投入资金进行了部分装修,原审法院在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又以关心超过合同约定的第二次租金给付期限3个月未交付房租为由,判决解除合同,自相矛盾。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俱乐部同意原判。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3日,关心支付俱乐部12万元,随后俱乐部和关心于5月15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俱乐部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街×后院自有锅炉房全部房屋及附属院落出租给关心,租赁期限8年,自2013年5月15日至2021年7月31日,2013年7月31日前为免租期;年租金12万元。同时约定,拖欠房屋租金达三个月以上,俱乐部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同年6月3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免租期延至2013年9月30日,租赁期限延至2021年9月30日,第二次交纳房租时间延至2014年10月1日。合同签订后,俱乐部将租赁房屋及场地交付给关心,随后关心开始进行装修。2013年6月12日,俱乐部以周边单位对于锅炉房的装修施工存在异议为由,书面通知关心装修工程暂停施工。此后,关心未进入承租场地继续进行装修,至今也未实际使用该租赁物。双方在诉讼之前曾对于解除租赁协议之后的补偿问题协商未果。二审中,俱乐部称因租赁房屋周边是通州体育局的房屋,通州体育局对租赁房屋的装修施工提出异议,并向通州区政府反映,随后通州区政府通知俱乐部停止施工。此后,俱乐部于2013年6月12日书面通知关心停止施工。俱乐部认为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此时已终止。关心称不清楚俱乐部为何要求其停止装修,其已经在他处租赁了房屋继续办校至今。上述事实,有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收据、暂停通知书、照片、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本应正常履行,但在合同签订之初的装修阶段,因周边单位提出异议而被迫停止施工,且此后长达3年之久亦未能恢复装修施工,租赁的房屋及院落一直由俱乐部实际控制,关心亦在他处租赁了房屋继续办学,故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审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无不当。因关心在已经支付了一年租金的情况下却在2013年6月12日即被通知停止施工并退出了租赁的房屋及院落,且俱乐部单方认为此时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已经终止,故原审法院认为关心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二次租金俱乐部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予以纠正。关于关心上诉中提出的合同无法履行而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因在原审中未提起反诉,故本院不予处理,关心可另案解决。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市通州工人俱乐部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关心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清波审判员  万丽丽审判员  沈 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