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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民初16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晓峰与金秀芳、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峰,金秀芳,白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1619号之二原告王晓峰,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金秀芳,女,1965年12月29日出生,达斡尔族,无职业。被告白光,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王晓峰诉被告金秀芳、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金秀芳在中国工商银行阿荣旗支行的工资卡(卡号XX)予以冻结,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金秀芳在中国工商银行阿荣旗支行的工资卡(卡号XX)予以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莫旗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丹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艳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