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与南京香格格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南京香格格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966号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游铃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香格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定代表人:李冬青。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香格格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 山审 判 员 龚 震代理审判员 于佳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