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4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恒尊珠宝有限公司、黄石市华天建材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恒尊珠宝有限公司,黄石市华天建材有限公司,欧阳骏,蔡永安,敖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4财保2号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克和。委托代理人尹松涛。被申请人湖北恒尊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大道***号中商平价前庭。法定代表人敖翔。被申请人黄石市华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河口工业园风波港村。法定代表人欧阳骏。被申请人欧阳骏。被申请人蔡永安。被申请人敖翔。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恒尊珠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黄石市华天建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欧阳骏、被申请人蔡永安、被申请人敖翔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敖翔所有的五套房产(坐落于黄石港区花湖大道x号x楼x;坐落于黄石港区花湖大道x号x楼x号;坐落于黄石港区花湖大道x楼x号;坐落于黄石港区花湖大道x号x楼x号;坐落于黄石港区花湖大道x号x楼x)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房产(坐落于团城山开发区杭州东路x号、建筑面积951.4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黄房权证2004开字第号)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敖翔所有的五套房产(坐落于黄石港区花湖大道x号x楼x;坐落于黄石港区花湖大道x号x楼x号;坐落于黄石港区花湖大道x楼x号;坐落于黄石港区花湖大道x号x楼x号;坐落于黄石港区花湖大道x号x楼x号)。二、查封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坐落于团城山开发区杭州东路x号、建筑面积951.4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黄房权证2004开字第号)。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静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