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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与陈智标、王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陈智标,王美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81民初10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代表人唐冰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禧、张丽萍,该支行职员。被告陈智标,男,1962年3月13日生,汉族。被告王美红,女,1966年11月25日生,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耒阳支行)与被告陈智标、王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智标、王美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陈智标与2012年8月21日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2、被告陈智标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149534.28元;逾期利息从2016年1月12日算至实际偿还日止(逾期利率按7.86%×1.3倍计算);3、拍卖、变卖陈智标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贷款;4、被告王美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智标、王美红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6日,被告陈智标向原告邮政银行耒阳市支行申请个人房屋贷款20万元。2012年8月21日,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及《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额度存续期最长为10年,从2012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17日,年利率为7.86%,逾期利息在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还款从次月开始按照等额本息的方式。抵押合同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的,原告有权处置抵押财产。合同签订后,原告将20万本金汇入被告陈智标账户。被告陈智标将其所有的耒阳市房权证灶市街字第000888**号房产作为抵押(灶市村1幢102、202、302),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他项权证,王美红作为该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至2016年1月,被告未按时还款,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49534.28元。经多次催讨未果,原告于2016年5月诉至本院。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被告陈智标、王美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及《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予以保护。原告按照约定将贷款汇入被告账户,而被告陈智标从2016年1月未依约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其违约行为给原告资金造成了风险,应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与被告陈智标于2012年8月21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提前到期,要求被告陈智标偿还全部贷款本金149534.28元及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请求对拍卖、变卖被告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美红作为抵押物的共有人,在抵押物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与被告陈智标于2012年8月17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提前到期;二、被告陈智标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贷款本金149534.2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49534.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6%×1.3计算,从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拍卖、变卖被告陈智标抵押物(灶市村1幢102、202、302)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的贷款;四、被告王美红在担保抵押物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91元,减半收取1645.5元,由被告陈智标、王美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 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露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