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3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3614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强,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农民。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洪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强、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李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许。婚生男孩李某乙现未满两周岁,应以随母亲生活为宜。被告依法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参照上一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本院酌定被告每月给付李某乙抚养费3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婚生男孩李某乙随原告陈某生活,被告李某甲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至李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2016年9月份-12月份抚养费1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以后每年抚养费3600元,于当年1月1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被告李某甲各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洪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彦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