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谭建朝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谭建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2437号原告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书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新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谭建朝,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洪敏,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婉,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建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金丰煤业集有限公司团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于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盼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