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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2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洛阳诚运运输有限公司与郭定科、李保记、勉县高寨大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诚运运输有限公司,郭定科,李保记,勉县高寨大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洛阳诚运运输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清庄村。法定代表人刘世秀,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定科,男,生于1981年4月18日,住陕西省勉县。被执行人李保记,男,生于1973年8月10日,住陕西省勉县。被执行人勉县高寨大成物流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勉县定军山镇高寨村。法定代表人夏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汉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诚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定科、李保记、勉县高寨大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