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3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吉浩然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长江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吉浩然化工有限公司,刘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328-1号申请执行人延吉浩然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吴亚辉。委托代理人:曹青岭。被执行人刘长江,男,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延吉浩然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长江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3)延民初字第39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179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货款1768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2元、申请执行费172.6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长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3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永埙执行员 李俊霖执行员 管清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权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