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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3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紫竹院街道办事处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紫竹院街道办事处,李东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329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紫竹院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寺广源闸5号。法定代表人王曼谕,主任。委托代理人陈长瑞,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曙霞,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紫竹院街道办事处职员。被执行人李东源,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紫竹院街道办事处与李东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李东源于2016年1月27日将位于北京市×区×路×号楼×室腾空并返还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紫竹院街道办事处。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凯锋审判员  周丽军审判员  杨 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