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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克悦与吴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克悦,吴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1183号原告赵克悦。被告吴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克悦诉被告吴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克悦以已与被告吴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克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玉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全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