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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03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彭必林与蔡兴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必林,蔡兴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403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彭必林。被执行人蔡兴有。申请执行人彭必林依据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蔡兴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蔡兴有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黔0403执1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案件执行标的总额1430000元,已执行0元,剩余债权1430000元,申请执行人可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炳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张孟贤书记员  严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