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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人民法院与吴贵松非法买卖制造毒品罪罚金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吴贵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38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河北省无极县。被执行人吴贵松,男,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吴贵松(2014)无刑初字第00177号非法买卖制造毒品罪罚金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8000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