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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山东环宇车轮有限公司与章丘市华天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环宇车轮有限公司,章丘市华天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12民初1449号原告:山东环宇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辛北庄村东20米。法定代表人:刘学东,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坤,系原告单位业务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漆安鲁,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丘市华天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光,职务经理。原告山东环宇车轮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华天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需公告送达,2016年6月13日中止审理并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恢复审理后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环宇车轮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坤、漆安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章丘市华天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山东环宇车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2月1日及2016年2月24日签订的购销合同;2.依法判令原告返还原告预付款40102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诉讼过程中增加为499000元并放弃损失请求;3.向原告交付货物价值638000元的发票,诉讼过程中又放弃了这一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章丘市华天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2016年2月24日分别签订驾驶室激光切割件购销合同及底价板激光切割件购销合同。原告共向被告交付了1100000元预付款,被告已向原告交付了441000元货物。加上原告原来欠被告160000元货款,被告尚欠原告499000元货物未付,现被告已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望判令所请。章丘市华天工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山东环宇车轮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2016年2月1日及2016年2月24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两份、付承兑汇票收据两份及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因被告未到庭,没有进行质证。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提供的证据和庭审调查的情况,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分别于2016年2月1日及同年2月24日签订两份购销合同。在2月1日的合同中,原告要求采购被告驾驶室激光切割件800套(含零件),每套价格为700元;在2月24日的合同中,原告要求采购被告底架板激光切割件2000套(含零件),每套价格620元。两份合同均约定了预付款项及交货期限和其他事宜。第一份合同签订的同时,原告以承兑的方式付款50万元,被告向原告提供驾驶室630套,合计价款441000元,剩余部分没有履行;第二份合同签订的同时,原告付款60万元,其中付现金20万元,承兑40万元,被告没有履行合同。在原告向被告催促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被告称因欠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主要生产设备及车间已经抵债,已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两份合同没有履行的价款合计659000元,原告认可之前欠被告货款16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2月1日、同年2月24日签订的两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应对解除后的相关问题进行处理,原告请求返还剩余的预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应扣除欠被告原来货款16万元,实际返还货款499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山东环宇车轮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华天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及2016年2月24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二、被告章丘市华天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环宇车轮有限公司货款49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8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胜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陈伟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秋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