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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何阳生与刘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阳生,刘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6民初841号原告:何阳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和平,湖南群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勇,男。原告何阳生与被告刘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何阳生于同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阳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何阳生负担。审 判 员  谭敏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