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何阳生与刘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阳生,刘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6民初841号原告:何阳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和平,湖南群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勇,男。原告何阳生与被告刘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何阳生于同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阳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何阳生负担。审 判 员 谭敏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