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21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刘金与邹进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邹进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1205号原告:刘金,男,汉族,农民。被告:邹进德,男,汉族,农民。原告刘金与被告邹进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因侵犯其土地经营权造成的损失35676.15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诉称,2016年2月20日,原告与杨永臣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杨永臣之子杨宝山的位于鸡东县永和镇永胜村十八垧西头的两块旱田(合计2.05垧),被告在此地块上播种了玉米,因此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的是土地经营权的侵权责任纠纷。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行使的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而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对本案涉案土地享有物权,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证明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 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圆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