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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4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沭阳县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4010号原告沭阳县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紫藤花园小区12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杨与宝,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文军、卢姗姗,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莲荷东路6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黄文先,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徽,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昭,居民。委托代理人倪尔谋、杨守伟,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沭阳县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沭阳县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沭阳县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19元,由原告沭阳县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品人民陪审员  沈桂生人民陪审员  刘宗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胡潇潇书 记 员  王 巧书 记 员  咸军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