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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兴太与茌平县冯屯镇大王楼村民委员会追偿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太,邵传申,茌平县冯屯镇大王楼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366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太,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邵传申,男,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茌平县冯屯镇大王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王万强,主任。本院在执行王兴太与茌平县冯屯镇大王楼村民委员会追偿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缴纳过付款2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光明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