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兴太与茌平县冯屯镇大王楼村民委员会追偿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太,邵传申,茌平县冯屯镇大王楼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366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太,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邵传申,男,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茌平县冯屯镇大王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王万强,主任。本院在执行王兴太与茌平县冯屯镇大王楼村民委员会追偿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缴纳过付款2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光明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