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敏与邓余蓉、王富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保366号申请保全人:李敏。被保全人:邓余蓉。被保全人:王富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诉被告邓余蓉、王富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邓余蓉、王富娥名下价值4960000元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并交付248000元的现金补充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李敏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邓余蓉、王富娥名下价值496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雁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