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91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张盛楠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盛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791刑初152号罪犯张盛楠。2016年5月2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了(2016)鲁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张盛楠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书送达生效后,在送交执行时,菏泽市看守所认为不符合收押条件。经健康检查,罪犯张盛楠患有高血压、先天性心脏病、三度房室传导阻滞、下壁心梗待排,确患有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张盛楠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