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2民初3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郑州市金水区建安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李思文、河南三源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金水区建安建筑设备租赁站,李思文,河南三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3206号原告郑州市金水区建安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人张金玉,女,汉族,1966年5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颖杰,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思文,男,汉族,1984年8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瑞卿,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三源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金水区建安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河南三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李思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州市金水区建安建筑设备租赁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62元,减半收取2031元,由原告郑州市金水区建安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毛大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梦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