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1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普跃荣、杨俊渝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普跃荣,杨俊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1743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盘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普跃荣,男,197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杨俊渝,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岳民初字第009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普跃荣、杨俊渝履行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普跃荣、杨俊渝的银行存款1139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139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