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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6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世春与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第四分公司、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春,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第四分公司,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融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6676号原告:张世春。委托代理人:尹袁,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第四分公司。负责人:陈承风,该公司经理。被告: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宋恩,总经理。被告:安徽融侨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文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春与被告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第四分公司、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融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汤本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