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执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欣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建伟、王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嘉海商初字第2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欣杰纸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邹建伟、王桂英欠债较多,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1执115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邹建伟、王桂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冯跃宁审判员 毛守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