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04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谭华林与谭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华林,谭江,肖联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04181号原告谭华林,男,195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郎洪,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江,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第三人肖联勇,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陶芝玲,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华林诉被告谭江、第三人肖联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华林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江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华林撤回对被告谭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华林负担。审判员 孙潇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