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河南省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2359号原告:河南省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刘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靳竞翔、王慧阳,该公司员工。被告:孙斌,男,1980年2月15日生,汉族。原告河南省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新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