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潘玉娜与梁慧瑜债权2016执136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玉娜,梁慧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潘玉娜,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梁慧瑜,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原告潘玉娜诉被告梁慧瑜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玉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慧瑜返还7970元及利息、受理费50元。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梁慧瑜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基立北街20号之二802房、暂住地广州市白云区云景路30号403房实施搜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被执行人缴付了本案执行费。因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13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麦 强代理审判员 黄 晟代理审判员 张瑞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泽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