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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817号原告徐某,男,汉族,1992年7月21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路伟,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女,汉族,1996年11月28日出生,农民。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出生,农民。系被告李某甲之父。被告张某,女,汉族,1969年12月6日出生,农民。系被告李某甲之母。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 判 长  余双军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人民陪审员  徐颜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康青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