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申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传均与李朝清,李明轩等健康权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传均,薛祖平,李明轩,唐贵容,李朝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8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传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薛祖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明轩。法定代理人:唐贵容(系李明轩之母)。法定代理人:李朝清(系李明轩之继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贵容。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朝清。再审申请人张传均因与被申请人薛祖平、李明轩、唐贵容、李朝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1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传均申请再审称,1.二审认定张传均为修建房屋的承建方缺乏事实依据。2.薛祖平受到的伤害并不是发生在工作过程中,与工作没有任何关系。3.薛祖平对伤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二审判决其承担的份额过低。经审查,2015年3月14日,薛祖平与张传均到唐贵容家,当日上午张传均安排薛祖平扎钢筋、拆瓦角、拆墙等。午饭后李朝清叫张传均和薛祖平同到楼顶上协商修建厕所一事。张传均、李朝清和薛祖平均上到楼顶上,在三人协商期间,唐贵容、李朝清的两个孩子(李晓华4岁、李明轩7岁)上楼,并在楼顶上嬉戏玩耍。在李晓华、李明轩嬉戏打闹的过程中,李明轩突然扑向薛祖平,致薛祖平失去平衡仰面与李明轩一起从三米多高的楼顶坠落在后阳沟坎上,造成薛祖平脊椎受伤。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传均在事故发生前已完成了建材运输等准备工作并安排薛祖平做工,张传均虽对李朝清提出的1万元完成房屋加层的价格表示异议,但并未对承建房屋一事予以否认,因此,二审认定张传均是房屋的承建方并无不当。薛祖平作为砖工,参与修建工作的具体商议并未超出正常工作范畴,张传均认为薛祖平受伤与工作无任何关系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薛祖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蹲在楼顶边缘十余厘米宽的砖墙上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李明轩、李晓华开始嬉戏后应移步到安全位置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薛祖平虽然是受害人,二审考虑到其自身行为存在过错,酌情判决其自行承担30%的责任符合本案的客观实际情况,张传均认为薛祖平承担责任过轻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传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龙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