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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兰纪与张俊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兰纪,张俊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执99号申请执行人李兰纪,男,汉族,51岁,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被执行人张俊芝,女,汉族,无业,40岁,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执行的(2016)内0929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李兰纪与被执行人张俊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四子王旗人民法院长期不能执结本案,确有必要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四民初字第656号原告李兰纪与被告张俊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执行。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挺审判员 马维礼审判员 张凤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