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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柴景华与刘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景华,刘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435号申请执行人柴景华被申请执行人刘俊英:柴景华与刘俊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柴景华申请,依据(2016)吉2403民初75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俊英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16年8月22日执行完毕。执行员  潘立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永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