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柴景华与刘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景华,刘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435号申请执行人柴景华被申请执行人刘俊英:柴景华与刘俊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柴景华申请,依据(2016)吉2403民初75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俊英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16年8月22日执行完毕。执行员 潘立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永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