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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高春梅与蒋海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春梅,蒋海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高春梅。被执行人蒋海科。高春梅与蒋海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1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年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志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