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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民终1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宜昌市西陵区年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与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区年发建筑材料租赁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终1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环城南路150号。法定代表人张呈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俊州,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年发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石板村*组。经营者尹献清,男,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委托代理人黄杨华,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昌市西陵区年发建筑材料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宜昌市西陵区年发建筑材料租赁站达成庭外和解,上诉人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01元,减半收取900.50元,由上诉人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兆勇审判员  赵春红审判员  肖小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