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民初3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龚丽琼、曾德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龚丽琼,曾德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311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桥北一路1号。负责人:吴卫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志亮、谢娟,该行职员。被告:龚丽琼,女,195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曾德太,男,195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诉被告龚丽琼、曾德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龚丽琼、曾德太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龚丽琼、曾德太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撤回对被告龚丽琼、曾德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 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欣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