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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5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5155号原告: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XX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勇,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山东省德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济南市。被告:杨华,男,1976年5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韩晓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小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