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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3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孟某申请被申请人孟某申请宣告死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3336号申请人孟某,男,193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申请人孟某,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申请人孟某申请被申请人孟某申请宣告死亡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宣告。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宣告。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宋东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炳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