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执字第02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泉与王如兵、李平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泉,王如兵,李平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江执字第02050号申请执行人:张泉。被执行人:王如兵。被执行人:李平兰。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泉与被执行人王如兵、李平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扬江民初字第01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如兵、李平兰所有的位于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南侧中远欧洲城欧风佳苑12幢403室房地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如兵、李平兰所有的位于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南侧中远欧洲城欧风佳苑12幢403室房地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扬江民初字第01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樊中秋执行员 杨有才执行员 朱晓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美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