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四川金曲美服饰有限公司与韩雪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曲美服饰有限公司,韩雪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1914号原告:四川金曲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金衍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静,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永安,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系原告四川金曲美服饰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韩雪,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杨大福,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金曲美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曲美公司)与被告韩雪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金曲美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曲美公司因与被告韩雪在庭外达成和解,解决了涉案纠纷。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金曲美服饰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四川金曲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奕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阳利宁